2009年01月06日 星期二
 
  文字链接          
 
 浙江省拍卖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强化拍卖师管理,提高我省拍卖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并浙江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各拍卖企业执业的拍卖师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拍卖师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四条 拍卖师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是本行政区域内拍卖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省拍协接受浙江省拍卖业主管部门和中拍协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 格 认 定
    第六条 申请报考拍卖师执业资格人员应当具备《拍卖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满一年以上。

  第七条 省拍协依据《拍卖法》及有关规定对申请报考拍卖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考核和初审。

  第八条 省拍协对考核初审合格的申报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在其《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上签具同意报考的意见并加盖协会公章后统一报中拍协,由中拍协根据考试、考核情况,批准认定其拍卖师执业资格,并颂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凡未经省拍协考核和初审而自行报考者,中拍协将不予受理其报考申请。


  第九条 省拍协根据中拍协批准的拍卖师名单,负责向全省拍卖机构及各地拍卖业主管部门行文,公布我省拍卖师名单。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条 拍卖师必须注册于一家拍卖企业方能执业,不得同时注册或挂名在两个(含)以上单位。

  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一条 拍卖师应按规定每年年检注册一次。无中拍协有效期内年检注册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拍卖师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二条 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省拍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

  (三)拍卖理论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

  第十三条 省拍协对申报的拍卖师年检注册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注册无异议的,于七个工作日内报中拍协,由中拍协审核后注册;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省拍协在收到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报中拍协处理。

  第十四条 拍卖师在注册执业企业服务合同期履约完毕后,可合理流动。流动时要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并将调入调出单位的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报省拍协备案。

  第十五条 对拍卖师调出原单位有异议的,由省拍协协调解决,或由所在地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省拍协根据协调或仲裁意见报中拍协核准。

  第十六条 拍卖师因工作需要调省外拍卖企业继续执业的,应报省拍协,由省拍协开具证明报中拍协备案。

  第十七条 从外省调入本省执业的拍卖师,调入单位应将有关证明材料(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服务单位及其所在地省拍协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函、调入单位证明等)一并报省拍协,同时抄报调入单位所在地级市的拍卖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应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并经省拍协审核报中拍协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拍卖师在暂停执业期间不得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条 拍卖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只允许变更注册单位一次。如拍卖师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未获批准设立的,允许再次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需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出具所在地报刊刊登其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所注册拍卖企业证明、补办证书的书面申请及证件照,经省拍协审核后报中拍协核准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应按规定参加中拍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目录 上一主题   1     2     3  

 
临安天目拍卖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临安天舰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制作维护
boss@latmpaima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