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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拍卖师必须注册于一家拍卖企业方能执业,不得同时注册或挂名在两个(含)以上单位。
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一条 拍卖师应按规定每年年检注册一次。无中拍协有效期内年检注册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拍卖师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二条 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省拍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
(三)拍卖理论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
第十三条 省拍协对申报的拍卖师年检注册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注册无异议的,于七个工作日内报中拍协,由中拍协审核后注册;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省拍协在收到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报中拍协处理。
第十四条 拍卖师在注册执业企业服务合同期履约完毕后,可合理流动。流动时要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并将调入调出单位的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报省拍协备案。
第十五条 对拍卖师调出原单位有异议的,由省拍协协调解决,或由所在地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省拍协根据协调或仲裁意见报中拍协核准。
第十六条 拍卖师因工作需要调省外拍卖企业继续执业的,应报省拍协,由省拍协开具证明报中拍协备案。
第十七条 从外省调入本省执业的拍卖师,调入单位应将有关证明材料(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服务单位及其所在地省拍协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函、调入单位证明等)一并报省拍协,同时抄报调入单位所在地级市的拍卖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应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并经省拍协审核报中拍协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拍卖师在暂停执业期间不得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条 拍卖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只允许变更注册单位一次。如拍卖师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未获批准设立的,允许再次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需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出具所在地报刊刊登其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所注册拍卖企业证明、补办证书的书面申请及证件照,经省拍协审核后报中拍协核准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应按规定参加中拍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