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为四个科目,其中拍卖理论、拍卖案例分析、经济基础知识为闭卷笔试,主持技巧为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考试科目进行调整。
第九条 报名程序
(一)中拍协每年年初公告当年拍卖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二)报名条件:拍卖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和考试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拍卖企业出具证明,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拍协)审查后,统一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未成立地方拍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人员可直接将材料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四)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资格和条件进行最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拍卖师资格考试通知书》。
第十条 试卷准备
(一)拍卖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拍卖师资格考试试卷命题保密保证书》;
(二)考试试卷命题及标准答案,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三)拍卖师资格考试试卷由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国家级专业保密印刷厂承印。
第十一条 考前培训
(一)拍卖师资格考试实行“培训与考试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
(二)拍卖师资格考试培训的课程设置及教材,须经考试委员会审定。
(三)培训的授课教师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事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审定。
(四)未经人事部和中拍协批准或许可,任何人不得编写、出版拍卖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复习资料及习题集等。 |